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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华、相静静、陈德峰、赵向飞、陈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华,相静静,陈德峰,赵向飞,陈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583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莫沂海。委托代理人:满艳艳。被告:王国华。被告:相静静。被告:陈德峰。被告:赵向飞。被告:陈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华、相静静、陈德峰、赵向飞、陈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535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510元),收取1022元,由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