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华、相静静、陈德峰、赵向飞、陈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华,相静静,陈德峰,赵向飞,陈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583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莫沂海。委托代理人:满艳艳。被告:王国华。被告:相静静。被告:陈德峰。被告:赵向飞。被告:陈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华、相静静、陈德峰、赵向飞、陈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535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510元),收取1022元,由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