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张方清诉富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清,富顺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010号原告张方清,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邱桂刚,院长。委托代理人邹联勋,单位员工。原告张方清诉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窦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方清及委托代理人谭国君、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邹联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方清诉称:2013年1月24日9时,原告到被告处就医,被告的医生做CT检查后诊断为气胸。当日10时,被告二门诊外科医生在病床上为原告左胸开口插气管做手术时,由于操作不当,手术刀落入原告胸腔内,导致原告当场昏死。此后,原告被送往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抢救,于下午两点半才将手术刀取出。手术后几天,原告再到二门诊继续治疗,导致原告左腿膝关节以下肿胀发痒,全身关节疼痛。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伤后的护理费10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20元、营养费302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7893.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9703.50元。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10点20分急诊入院,诊断为:系双肺继发性肺结核,双上肺支气管扩张,下肺肺空间自发性气胸,左肺压缩95%。入院后医院工作人员于病床旁对原告行左侧气胸紧急插管闭式引流术,术中在用手术刀柄撑开肋间隙置引流管时,不慎刀柄滑入左侧胸腔,在紧急置管缓解气胸后立即将原告送入住院部行CT检查定位,同时急诊术前准备后于12时30分入手术室,14时40分手术完毕,取出刀柄,将原告送回ICU病房。手术刀柄落入原告左侧胸腔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过错,且医院及时将刀柄取出,并未给原告造成其他后果。本次医疗意外不符合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方清因受凉后长期出现咳嗽、咯痰、心悸、气促等症状,于2013年1月24日入住富顺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1、左侧气胸,左肺组织被压缩约95%。2、慢之炎、肺气肿伴少许感染。3、右肺继发型肺结核伴空洞形成可能性大,请结合临床。当日10时许,富顺县人民医院二门诊外科医生于病床旁为原告做胸腔闭式引流术,术中在用手术刀柄撑开肋间隙置引流管时,刀柄滑入左侧胸腔后,被告外二科医生紧急会诊,于当日11时38分对原告胸部进行CT检查,12时30分原告麻醉后被送入手术室,行胸腔异物取出术。手术完毕后,原告意识清醒,于14时40分被送回ICU病房,并给予抗结核、抗感染止咳平喘及营养支持等治疗。2013年6月24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仅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1、紧急胸腔闭式引流术中手术刀柄意外滑入胸腔,后经胸壁2CM切口取出刀柄是否会给患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2、手术刀柄滑入胸腔取出是否跟之前之后自身疾病医治存在因果关系。经原、被告双方选择后,本院委托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3年10月30日,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方清因行左侧气胸闭式引流术时手术刀柄不慎滑落入胸腔,后经胸壁2CM切口取出刀柄未给患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2、手术刀柄滑入胸腔取出术与张方清之前之后的自身疾病医治没有确切因果关系。上述事实,系本院综合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医务人员的过错;三是患者的损害;四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就医过程中,由于被告医师未尽到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手术过程中将手术刀柄遗留在原告的胸腔内,因此,被告方的诊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但经过自贡正兴司法所鉴定,手术刀柄滑落入胸腔后经胸壁2CM切口取出刀柄未给原告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手术刀柄滑入胸腔取出术与张方清之前之后的自身疾病医治没有确切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原告疾病的治疗与手术刀柄滑���胸腔及取出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手术刀柄滑落入胸腔未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但是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其精神产生一定压力及负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且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面向原告张方清赔礼道歉;限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方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张方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732元,被告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雨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