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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三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延学与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学,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三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学,农民。被执行人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延学与被执行人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32000元,已执行/元,尚欠432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徐 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释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