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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161号罪犯侯峰,又名侯登峰,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阳城县人。2008年5月27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市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1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二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1年3月、2011年10月、2013年6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3年12月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侯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锐审 判 员  武刚人民陪审员  单枭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