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西行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孙妙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西行审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孙妙法。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西土资处字(2013)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孙妙法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华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185平方米建筑和25平方米水泥地坪,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处字(2013)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孙妙法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1185平方米建筑和25平方米水泥地坪、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处字(2013)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孙妙法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华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185平方米建筑和25平方米水泥地坪,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