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与黄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黄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832-1号原告XX。被告黄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微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黄玉向本院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黄玉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