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于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郭宝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于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1月2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夜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0日23时许,在沈阳市浑南新区xx路xx小区xx号xx室宿舍内,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钱包(内有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联想A820黑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现金467元盗走,后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邮政银行自动取款机将卡内人民币2000元取走。2、2013年11月17日11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xx路xx号xx宿舍内,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杨某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600元及一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3、2013年12月31日10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xx街xx号xx宿舍内,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的一张中信银行卡和800元人民币盗走,在沈阳市于洪区xx路建设银行,郭某某使用自动提款机将卡中的人民币1900元取出。赃款人民币119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杨某、刘某的陈述;沈阳市于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肇一畅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人民陪审员  迟 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