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侯德建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1837号罪犯侯德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法库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于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德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侯德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侯德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3月31日,罪犯侯德建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德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德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