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沂蒙与崔爱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沂蒙,崔爱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宋沂蒙。被申请人:崔爱福。申请人宋沂蒙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爱福所有的座落于日照市郑州路兴业富贵园015幢03单元502号楼房一套(房产证号20××31),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沂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爱福所有的座落于日照市郑州路兴业富贵园015幢03单元502号楼房一套(房产证号20××31)。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与、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恒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