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学海、陈平芝与广州市十甫名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海,陈平芝,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11号原告周学海,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陈平芝,女,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彬峰,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倩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海、陈平芝诉被告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海、陈平芝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海、陈平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海、陈平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周学海、陈平芝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