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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94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刘新,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学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安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滕 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