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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徐勤平与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平,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918号原告徐勤平,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陶涛,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平诉被告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勤平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海军审判员  范跃伦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