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徐勤平与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平,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918号原告徐勤平,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陶涛,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平诉被告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勤平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海军审判员 范跃伦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