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寿与被执行人李辉扑、李仁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寿,李辉扑,李仁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寿,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辉扑,男,1973年6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仁居,男,1969年7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进寿与被执行人李辉扑、李仁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德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仁居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城后(涌溪移民集资房)的住房(房产证:德房字第165**号),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德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陈志群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敏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