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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温雪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温雪书,方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特字第5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陈硕,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烈。被申请人温雪书。被申请人方小云。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苏英进行了独任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称,2013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温雪书、方小云与申请人签订了6762359250201307XXX、6762359250201307XXX、6762359250201307XXX《最高额抵押合同》三份,合同约定:2013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愿意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任何主合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额为173万元、173万元、258万元。共604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即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3年8月5日,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XC67623515320130XXX《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向其发放贷款为391万元,借款归还期限为2014年8月4日;利息按年利率6.0%计收,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等条款。2013年8月15日,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330ID6762351XXX《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同意向其(出口商)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人按照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金额的2‰向出口商收取手续费,并按每笔融资对应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通知书》签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资次贷款利率上浮。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到期后,申请人将对未偿还的融资继续向出口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每日5%0计收等条款。并提供温雪书、方小云所有的并提供抵押的座落在:①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c00119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号),②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c00119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号),③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及坡屋顶(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c00119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号)的抵押物,为上述贷款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嗣后,申请人如约将款项转入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中。目前,因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现经相关当事人同意,拍卖抵押物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截止2014年5月13日止,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为5907354.16万元。现依法提出申请:1、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温雪书、方小云所有的并提供抵押的座落在:①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c00119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号),②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c00119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号),③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及坡屋顶(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c00119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号)的抵押物。2、裁定申请人享有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2014年6月11日,申请人明确第2项请求事项为:申请人对拍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391万元、利息94077.64元(已算至2014年5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及商业发票垫款299696.26美元、利息4712.62美元(已算至2014年5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以被申请人抵押物最高额173万元、173万元、258万元共计604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温雪书、方小云收到本院相关材料后,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现被申请人及借款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处置抵押物,用于归还贷款,申请人可实现抵押权。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申请人在抵押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雪书、方小云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路XXX第X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至c00119X**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XX号】、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至c00119X**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XX号】、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及坡屋顶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XX字第c00119XXX至c00119X**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X)第001-02XXX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人民币391万元、利息94077.64元(已算至2014年5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及贷款本金299696.26美元、利息4712.62美元(已算至2014年5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以604万元为限(其中义乌市XX路XXX第X层房地产以173万元为限、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的房地产以173万元为限、义乌市XX路XXX号第X层及坡屋顶的房地产以258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被申请人温雪书、方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