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中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大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大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六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正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阳光科技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王传富,赵方路,赵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负责人:崔建强,主任。被执行人:莱芜市大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传富,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董昌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六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昌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公营,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中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公营,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阳光科技企业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方才,经理。被执行人:王传富。被执行人:赵方路。被执行人:赵方才。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444号公证书和(2013)莱钢都证执字第242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莱芜市阳光科技企业孵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芜市国用(2009)第1101号)及房产(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第××号至第xx号),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接受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共抵偿本案借款本金40000000元,尚有利息838347.2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444号公证书和(2013)莱钢都证执字第24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攸军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