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牛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萌与刘向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牛初字第780号原告:张XX,女,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XX,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