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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兴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兴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614号罪犯杨兴友,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6日作出(2003)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3年7月17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起止:2008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达中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应于2023年12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杨兴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杨兴友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