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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林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俊鹏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鹏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业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敦林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业检察院。被告人陈俊鹏,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居所地:敦化林业局。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敦化林业检察院以敦林检刑诉(2014)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鹏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业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俊鹏为开地在敦化林业局二龙山林场1林班其耕地周围,用手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椤树1株(径级6公分);盗伐柞树、榆树、樟子松37株(径级8公分至30公分)。经鉴定,共计立木材积2.318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俊鹏赔偿敦化林业局二龙山林场资源补偿款人民币5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物证照片、作案工具手锯一把、抓获经过、收条一份、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鹏为了开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椤1株,盗伐其他林木3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鹏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俊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六十四条(没收)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俊鹏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凤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