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贾永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贾永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834号原告郭某甲,男,200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1970年4月1日,汉族,农民工,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辰,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任县邢湾镇人,现住任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贾永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永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对被告贾永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