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666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信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雪,女,汉族。被告:周平。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