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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方伟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方伟。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伟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2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旻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