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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字第0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01723-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曲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8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曲某银行存款15125元,其中案款15000元(婚生女叶某某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已将案款15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叶某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字第0172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