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执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肖军良钟贵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5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雷养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军良,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关于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肖军良钟贵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租赁费55167元、诉讼费1179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人民银行、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租赁费55167元、诉讼费11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2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