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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军诉被告凤阳县晶鹏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军,凤阳县晶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220号原告:孟凡军,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大洪村××队××号,联系电话:1565503858818955066256。被告:凤阳县晶鹏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凡军诉被告凤阳县晶鹏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被告不愿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贵武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