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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永发、路传兰等与赵言、范祥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发,路传兰,赵言,范祥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杨永发。原告:路传兰。被告:赵言。被告:范祥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建安路5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发、路传兰诉被告赵言、范祥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发、路传兰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发、路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永发、路传兰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