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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非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琦、何凤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本)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琦,何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聪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琦,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凤英,女,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集计征决(2013)第227(杏林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琦、何凤英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周琦、何凤英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8795元。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数家金融机构查询,但被执行人暂无款项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首期社会抚养费12000元,但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周琦、何凤英暂无其他款项可供执行。2014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凤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