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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正常与赵数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常,赵数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常,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赵数方,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王正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数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昭中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数方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赵数方分三次将执行标的押金166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164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数方分三次将执行标的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昭中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时旺执行员  成忠文执行员  廖云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