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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福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福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兰州某宾馆前厅部经理。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