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凤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邓凤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74号原告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莉萍,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伟蒙,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凤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被告称其入职时间为2002年3月27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7月9日,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求职申请书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即被告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7月9日。二、工作岗位:仓管。三、劳动合同及工资标准:双方均确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四、最后一天上班时间:2013年12月20日。五、离职原因:原告称系因被告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而旷工,且原告在被告旷工期间通过邮寄方式通知其回来工作,但被告一直未回来上班,应视为其自动离职。被告则称离职原因系原告口头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其被迫离职。并从未收到过原告的通知。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相关通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300元(2200元×6.5)。六、关于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仲裁阶段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1517.24元,原告并未对该项仲裁结果提起起诉,应视为其认可该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七、关于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年休假工资:原告虽称被告在过年期间已休了年休假,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原告未安排被告休年休假,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年休假工资2022.99元(2200元/月÷21.75天/月×10天×200%)。八、关于律师费:被告应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本案支出律师费用1565.44元(17840.23元÷34189元×3000元)。九、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3)2947号。十、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1720元;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3000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年休假工资6069元。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1517.24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3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年休假工资2022.99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1565.44元。十二、原告诉讼请求:无须支付仲裁结果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邓凤兰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1517.24元;二、原告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邓凤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300元;三、原告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邓凤兰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年休假工资2022.99元;四、原告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邓凤兰律师费1565.44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鸿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桂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