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秦路刚与徐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路刚,徐成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秦路刚。被告徐成栋。本院于2014年06月1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0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