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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斌,朱卫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13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斌。被执行人朱卫冲。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玉斌与被执行人朱卫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卫冲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赵玉斌借款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已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元(双方自行交接)。缺额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元,缺额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可凭本终结执行裁定和执行依据,并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黄志勇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