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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42岁。被告许某某,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谢 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