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93号(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兰芬。诉讼代理人邓峰、刘湘杰,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巫镇朝。诉讼代理人高杨,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签署《HID成品灯销售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截至2013年1月28日,双方经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400元,该款项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890元,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户名为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为12×××39的帐户中。二、若被告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起诉金额634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浙江欧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各承担346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2014年6月26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