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天民与施慧、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慧,张天民,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慧,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民,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施慧丈夫。上诉人施慧因与被上诉人张天民及原审被告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慧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被上诉人张天民的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原审被告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天民、施慧以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4年6月4日、6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周涛在施慧撤回上诉申请书上签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天民自愿撤回起诉及施慧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施慧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张天民撤回起诉;三、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840元,减半收取为25920元,由被上诉人张天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为25150元,由上诉人施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 平审判员 胡小恒代理审判员台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强附本案二审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