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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袁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490号罪犯袁林,男,生于1966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6日以(2000)绵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4日以(2000)川刑终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5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袁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