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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8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高屹松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生,高屹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074号原告王俊生,男,1948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彬,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瞾,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屹松,男,1975年4月6日出生。被告兼高屹松委托代理人周淑云,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原告王俊生与被告高屹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俊生的委托代理人罗彬、宋瞾,被告兼高屹松委托代理人周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生诉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2号1号楼1幢6-602号房屋系原告所有,2004年取得房产证。高屹松原系王俊生女婿,周淑云系高屹松之母。原告之女王雅娟与高屹松于2003年结婚,婚后暂居602号房屋,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2013年1月5日生效。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腾房。现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2号1号楼1幢6-602号房屋,交付原告;2、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屹松、周淑云辩称,第一,周淑云不在诉争房屋居住;第二、高屹松与王雅娟于2003年结婚,2004年高屹松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双庙村125号院顶秀欣园东苑6号楼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xx号房屋归王雅娟所有,判决生效后,房屋过户到王雅娟名下,但是王雅娟未按照法院判决全额支付折价款86万元。高屹松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暂居于此。经审理查明,高屹松系周淑云之子,王雅娟系王俊生之女。高屹松、王雅娟于2003年结婚,婚后产生矛盾,后王雅娟起诉要求离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下发(2012)丰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王雅娟与高屹松离婚;二、男孩xx由王雅娟抚养,高屹松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始每月给付xx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双庙村125号院顶秀欣园东苑6号楼xx号房屋一套归王雅娟所有,王雅娟给付高屹松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六万元,因房屋所欠的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之后的贷款由王雅娟负担,高屹松配合王雅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四、车牌号为京J**的奇瑞轿车一部,归高屹松所有,高屹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雅娟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元;五、高屹松名下公积金账户中人民币一万一千六百三十八元六角五分归高屹松所有,高屹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雅娟人民币六千元;六、王雅娟和高屹松因北京市丰台区双庙村125号院顶秀欣园东苑6号楼1404号房屋所欠王俊生房屋装修款,由王雅娟和高屹松各负担二分之一;八、驳回王雅娟、高屹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5日生效,经申请执行,1404号房屋已过户至王雅娟名下,但王雅娟尚未全额支付1404号房屋折价款。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2号1号楼1幢6-602号(602号房屋)房屋登记在王俊生名下。2006年之后,高屹松一直在此居住。庭审中,王俊生提交了北京市京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载明高屹松及其母亲周淑云自2010年6月至今一直在602号房屋居住。经法庭询问,高屹松父母名下有多套住房。上述事实,有产权证、(2012)丰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物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俊生系6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王雅娟离婚后,高屹松无权居住王俊生的房屋,王俊生有权要求高屹松、周淑云腾退房屋。高屹松、周淑云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俊生经本院释明未申请评估,其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没有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屹松、周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2号1号楼1幢6-602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王俊生。二、驳回王俊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高屹松、周淑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