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季峰与安徽完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峰,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195号申请执行人季峰,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戴自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完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