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洪超与杨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超,杨明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477号原告韩洪超,农民。被告杨明敏,农民。原告韩洪超诉杨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5元,由原告韩洪超负担。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