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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李保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李保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车站西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军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保龙,卫辉市行政路魅力倾城歌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委托代理人李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龙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飞审 判 员  翟 晓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