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本院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