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勉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自英与被执行人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英,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李自英,女,生于1958年10月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小红,男,生于1967年1月16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李自英表弟。被执行人: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正宁县西关正街法定代表人:曾祥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勉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英与被执行人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将执行款54000元(含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及申请执行费710元,共计55460元执行清结。被执行人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年6月10日前将执行款47000元、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及申请执行费710元履行清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自英自愿放弃4000元利息请求,并于同年6月10日领取了执行款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750元,共计507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勉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71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