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平诉被告王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王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志平,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翟路平,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诉被告王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兰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