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非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新华、李小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新华,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非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旭华,局长。被执行人赖新华,男,1966年3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小琴,女,1982年9月21日生。申请人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新华、李小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计生征决字(2010)1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新华、李小琴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2796元,两被执行人实际缴纳36000元,余款已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计生征决字(2010)1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华审判员 谢荣根审判员 邱旺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