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智峰与阮文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峰,阮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峰,女,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阮文博,男,汉族,住邢台市。关于李智峰与阮文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阮文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智峰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阮文博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