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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段志田与任增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治田,任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段治田,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任增亮,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段治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任增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任增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段治田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任增亮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