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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刘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刘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李春香,住大连市。被告刘兵,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香与被告刘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