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刘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刘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李春香,住大连市。被告刘兵,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香与被告刘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