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义等于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王天伦、王天宇,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王天伦、王天宇。被执行人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付、王红玲、张爽、陈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梨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