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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姜某。被告:陆某甲。原告姜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连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陆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丙。婚后,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有时被告还殴打原告,2014年3月双方为此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陆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3、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是好的,虽然存在些小矛盾,但未到离婚的程度,而且还有两个孩子,希望原告重新回来,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丙。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尚能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猜疑其有外遇,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和争吵。2014年3月15日,双方又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在外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5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婚生女陆某乙、婚生子陆某丙的人口信息各一份,以证明双方的身份、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是好的,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些矛盾也是存在的,但被告认为,虽然双方发生些矛盾,但没达到离婚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尚能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猜疑其有外遇及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方法,以及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分居,最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重建和睦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