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南安五和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隆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五和漂染有限公司,晋江市隆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福建省南安五和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守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永福,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隆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泽典。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五和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隆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五和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五和漂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