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雄伟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伟,深圳市鼎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张雄伟。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三马安山工业区第5栋。法定代表人徐芃茵。申请执行人张雄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9762.3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会苑